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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越南妇女当儿媳 触犯刑律受刑罚

日期:2018-08-09    作者:鸠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买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宣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5月的一天,被告人宣某某为给其子管某某找妻子,在得知二坝镇村民李某甲、为某某(均另案处理)能买到越南籍妇女后,便找到李某甲商定好由李某甲帮助购买越南籍妇女。同年6月初,李某甲将要转卖被拐骗越南籍妇女黄某某的信息告诉被告人宣某某。被告人宣某某与其子管某某来到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附近与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见面,见过黄某某后表示满意。次日上午,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带着黄某某来到被告人宣某某家,被告人宣某某明知黄某某是被拐越南籍妇女的情况下仍支付李某乙11万元予以收买,李某乙收钱后写下收到现金等内容的收条,将黄某某留在被告人宣某某家。之后,被告人宣某某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仪式,安排黄某某与管某某成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黄某某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支付11万元现金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被告人宣某某具有自首、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等情节,结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修改,将“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明确必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朋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生活陋习,是对被拐妇女、儿童家庭的破坏,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无论收买的妇女、儿童来自何方、是何国籍,司法机关必将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

 (作者:鸠江区法院 欧阳巍林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