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夫妻经协商一致后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但是签订协议后,一方却因种种原因反悔,拒绝领取离婚证,另一方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是否能够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决双方离婚和履行相关义务呢?
5月29日,小强向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桂离婚,并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处理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庭审中,小桂表示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矛盾偶尔发生争吵,但自己并不想离婚,《离婚协议书》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强认为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法情形,小桂既然自愿在协议上签字,说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小桂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与小桂已经共同生活了十二年有余,且育有两个孩子,说明夫妻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并未实际领取离婚证,在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双方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小强要求小桂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在小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宜依据《离婚协议书》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桂也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小强和小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