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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反悔怎么办?

日期:2018-08-06    作者:三山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一些夫妻经协商一致后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但是签订协议后,一方却因种种原因反悔,拒绝领取离婚证,另一方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法院是否能够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决双方离婚和履行相关义务呢?

5月29日,小强向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桂离婚,并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处理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庭审中,小桂表示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矛盾偶尔发生争吵,但自己并不想离婚,《离婚协议书》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强认为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法情形,小桂既然自愿在协议上签字,说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小桂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与小桂已经共同生活了十二年有余,且育有两个孩子,说明夫妻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双方并未实际领取离婚证,在不具备离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双方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小强要求小桂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紧张,但在小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宜依据《离婚协议书》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桂也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小强和小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其实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设条件的,而本案中小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首先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审理查明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则该条所设定之前提条件则不复存在,也就无须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那么依据该条之规定,仍不能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考量。综上而言,一旦双方进入诉讼程序,那么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并无约束力,一方仅依据《离婚协议书》提出按履行《离婚协议书》之内容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三山区法院  唐欠欠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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