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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说:字是不能乱签的

日期:2018-08-31    作者: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笔者曾在送达的时候,碰到这样一个当事人,他说:“我妈妈从小就告诉我,字是不能随便乱签的。”他的话,我非常地认同,每个人都应当有防范意识,凡是签了字,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1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卞某诉王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协商,原告卞某同意将芜湖经开区天门山提子葡萄采摘乐园所有设施及建筑转让给被告王某,同时由王某与东梁社区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51111,原告与被告王某补充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以750000元的价格将天门山提子葡萄园转让给被告王某;2.原告将其与东梁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王某,并注销天门山草莓提子葡萄园;3.因被告王某当时累计已支付转让款490000元,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天门山草莓提子葡萄园注销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剩余转让款250000元(因原告曾口头承诺承担被告员工工伤费用10000元,故减少10000元)。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注销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草莓提子采摘乐园。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45支付了转让款50000元,于2017420支付了40000元,被告现仍欠原告16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成讼。然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口头约定转让款为600000元,协议上写的750000元不属实,王某不识字,对此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确系原告卞某、被告王某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向案外人严某、吴某甲、吴某乙、卞某甲、邢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五份,笔录内容表明证人对事情经过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此外,吴某甲系2014年听说双方转让的部分情况,与20151111签订协议时间相隔较长,上述三人均不知晓原告卞某与被告王某最终约定的具体内容,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并认定该《协议书》的证据效力,两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卞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纯香认为转让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王某以不识字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王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卞某主张的160000元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依据协议书内容作出公正判决,原被告双方最终均服判息诉。笔者建议,在签字时都应当谨慎小心,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签名负责!

  (作者:经开区法院 安文静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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