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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了个字就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日期:2018-08-15    作者:三山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三山区人民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按2%计算”。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人辩称利息约定不明应予以驳回法院如何判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经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本案并不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应视为对借款约定月利率2%。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上只写了“借款利息按2%计算”并未明确约定是按年利率2%还是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种情形应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借条载明“借款利息按2%计算”,借贷双方对此表述虽有不同理解。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出借人将款项借与借款人,既然已明确约定利息为2%,则该借款并非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获得收益。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条并对利息计算方式进行承诺,说明其明知该笔借款为有息借款,其在诉讼中以利息约定不明为由抗辩出借方利息诉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利息是按照月利率2%还是年利率2%支持?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式简便等考虑,对利息约定时通常约定月利率而非年利率,且年利率2%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显然有悖于常理。综上,该笔借款利息约定应当理解为月利率2%更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在此,笔者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应调查借贷用途,完善借贷手续,写明利率约定,未雨绸缪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三山区法院 梁巧凤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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