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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窃贼流动作案,身陷囹圄悔之无及

日期:2018-08-15    作者: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因工作不顺手头拮据,竟动起窃取电动车电瓶、电池倒卖获财的念头,三个月内连续作案专门窃取电动车的电瓶、电池,疯狂的盗窃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852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本案相关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电瓶、老虎钳等依法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因工作不顺入不敷出时有小偷小摸的习惯,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015年刑满释放后孙某仍然不改好逸恶劳的习惯,重操旧业,打起了盗窃电动车电瓶倒卖获财的主意。20164月的一天凌晨,孙某伙同陈某(已判刑)共同骑一辆燃油助力车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楼下地面公共停车坪,盗得2组电动车电瓶,后二人将电瓶带出以48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并将钱款平分。20165月的一天凌晨,孙某再次伙同陈某共同骑一辆燃油助力车到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楼下地面公共停车坪,盗得四辆电动车内电瓶,后二人将电瓶带至小区附近一高架桥下的一块空地,以83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经依法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751元。见钱来的如此容易,孙某愈战愈勇,20166月初的一天凌晨,孙某独自来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72单元旁小路上,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将该车转移至小区附近一条在建马路旁后,又返回该小区,盗得电动车电池三组,自以为得计的孙某在返回所盗电动三轮车旁时,被设伏在该处的民警现场抓获。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850元、被盗电池价值共计837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出赃款5500元,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和电瓶发还给被害人,并依法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橡皮手柄老虎钳1把、人民币200元以及若干组电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