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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前财产保全 化解债权实现难题

日期:2018-07-04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县的张某匆忙赶到芜湖县法院立案大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他急切的说到,现在债务人谢某有一笔已经可以兑现的拆迁款在拆迁办,如果晚一点,钱可能就被领走了。立案庭法官曹成成高度重视,迅速立好执行案件,制作文书并携带保全材料,马不停蹄赶往拆迁办,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151万元拆迁款予以冻结,工作人员表示,谢某刚刚才打电话过来询问领款事宜,如果再晚来一点点,这笔拆迁款就要被谢某领走了,法院动作真迅速。

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及时帮助当事人保全财产,一方面有利于在诉讼阶段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即使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也避免了案件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首先,因为被告名下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则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原告由于付出了一定的诉讼成本,其必然会出于诉讼时间、金钱成本等因素考虑协商处理案件,这就促使双方在诉讼阶段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确实缺少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因此很多被告在诉讼发生时,往往采取拖延时间、逃避诉讼的消极诉讼态度。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躲避送达、提出上诉等多种方式故意延缓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这些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则悄悄将名下财产进行隐匿或者予以转移。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对这些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控,就可以避免这些当事人转移财产,也从另一方面促使这些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而不是消极拖延诉讼,也极有可能会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结果。其次,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后,除了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执行法官还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这往往都需要不短的时间。而在案件生效后的这个阶段中被执行人有可能就恶意转移财产,并非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能够立即冻结。相反,如果在诉讼阶段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已经实际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法官就可以立即根据生效判决书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不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大大缩短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更早地收到执行款。

作者:芜湖县法院  方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