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件,五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五名被告人共判处罚金六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元月至
2016年初至
2016年1月至9月,被告人王光轮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洋河”、“五粮液”、“口子窖”注册商标白酒,仍多次予以购买并销售,共计销售854余箱,销售金额399700元。货值为74421余元的未销售的假冒白酒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2016年春节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高飞项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口子窖”、“洋河”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被告人王光轮处多次购买并予以销售,共计销售471箱,销售金额235090元。
2016年元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陈小雨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从被告人王光轮处购买并予以销售,共计销售140余箱,销售金额829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高星、王光轮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李翠红、高飞项、陈小雨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宣高星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为维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