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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器

日期:2018-06-28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急切地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将拆迁补偿款领走了,再不来申请强制执行他的钱可能永远都要不回来了。这样的情形,在法院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但其实如果他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对该笔拆迁款进行了保全,现在就不存在这样的担忧了。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诉讼前或者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然而,许多当事人在潜意识中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以及执行存在一定误解,这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在诉讼中胜诉,法院就必定会为其执行到财产,是否采取财产保全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所以这些当事人在诉讼前以及诉讼中理所当然地从未考虑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而又往往是这些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为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无法强制执行的时候,他们无法理解执行法官乃至到处投诉、信访。

财产保全制度不仅仅在诉讼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更是执行阶段实际执行到位的神兵利器。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来说,案件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除了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执行法官还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这往往都需要不短的时间。而在案件生效后的这个阶段中被执行人有可能就恶意转移财产,并非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能够立即冻结。相反,如果在诉讼阶段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已经实际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法官就可以立即根据生效判决书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不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大大缩短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更早地收到执行款。即使在诉讼阶段没有实际保全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反应,执行法官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立即寻找其他财产线索。

作为法官,在审查受理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时,必须就财产保全的作用、程序和条件向当事人进行主动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于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由专人审查办理,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适宜诉前保全的,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在诉讼阶段应积极主动地向当事人就诉讼保全的法律制度进行释明,使权利人能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者法院在查清义务人有可供待以执行的财产时,依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

作为当事人,应当认真解读《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充分预知义务人可能逃避执行而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主动积极寻找可供执行的财物,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避免因诉讼保全不及时而导致“执行难”。

作者:芜湖县法院  方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