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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万消灵对阵安徽万消灵

日期:2017-09-25    作者: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1995年2月28日,广西南宁万消灵消毒制剂厂注册了第731973号“万消灵”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2015年9月20日,前述商标转让给南宁市万消灵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2月27日。2016年7月25日,南宁市万消灵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南宁市万消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万消灵公司)。

2016年1月,南宁万消灵公司与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休闲水行业签约代理商协议》,约定由南宁万消灵公司授权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马鞍山、芜湖、铜陵等区域销售南宁万消灵公司生产的“万消灵”等商标水处理药剂。2016年12月31日,南宁万消灵公司与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终止协议。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5月17日,赵成钢系该公司自然人股东。

2017年3月28日,赵成钢、马玉兰注册成立安徽万消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消灵公司),注册住所为安徽省铜陵市杨东新村散户38号,经营范围为水处理产品、环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五金机电销售,赵成钢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赵成钢曾给芜湖市弋江区水致臻体育中心供应标注“安徽万消灵”的消毒产品一桶,该消毒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厂家为“安徽万消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万消灵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南宁万消灵公司所有的第731973号“万消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万消灵”字样,安徽万消灵公司赔偿南宁万消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评析】

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南宁万消灵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731973号“万消灵”文字及图形商标,且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故南宁万消灵公司依法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2016年1月,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南宁万消灵公司授权,销售南宁万消灵公司生产的“万消灵”产品,作为铜陵昊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赵成钢对此应当知晓,其与他人设立安徽万消灵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安徽万消灵”字样,虽未突出使用“万消灵”三字,但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具有非法利用南宁万消灵公司“万消灵”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混淆商品来源,增加交易机会,误导相关消费者的故意,该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南宁万消灵公司“万消灵”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安徽万消灵公司在2017年3月28日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尊重他人市场劳动成果,合理避让在1995年2月28日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万消灵”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但其仍然将“万消灵”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安徽万消灵公司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万消灵”字样。

综上,结合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安徽万消灵公司设立时间和查实的侵权产品数量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安徽万消灵公司向原告南宁万消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作者: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