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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日期:2017-08-25    作者:院政治部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湖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芜湖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丹凌旁听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8月25日上午,芜湖中院邀请20多位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繁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芜湖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丹凌全程陪同,来自全市法院的刑事审判骨干观摩了庭审。

2017年2月22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南陵县烟墩镇某小区依法执行司法拘留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耿某某、吴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二人面部、手部受伤,随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行威胁,严重阻碍了法院司法拘留的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3月13日,郑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2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郑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情绪还非常激动,但是等到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郑某某暴力阻碍执法的视听资料后,郑某某顿时哑口无言。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环节,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繁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妨害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某持械妨害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官当庭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听到判决后,郑某某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庭审现场秩序井然,尤其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视频资料中,他们看到了法院工作人员不仅文明执法,而且在遭遇暴力抗法后还能保持冷静克制,这样的执法素养值得点赞。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对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表示了肯定,他们也呼吁广大群众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在今后的工作中,芜湖中院将切实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图文:叶起胜 方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