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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担保,是不是合法?

日期:2017-03-24    作者:经开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

201410月,宋某与某中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1月宋某持入职时公司出具的收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退还其入职时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仲裁委员会以申诉时效已过不予受理,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该2000元保证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收取保证金时,并未明确何时退还,在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明确是否退还及退还期限,故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起算,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中介公司收取的所谓“保证金”,目的是保证员工能自觉遵守与公司间的工作约定,如遵守公司规定、履行服务年限或保密条款等。但为劳动关系设定的担保有违《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之精神,本身是无效的,且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中介公司应退还在宋某入职时收取的2000元“保证金”。

【法官后语】

本案属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劳仲委以提出申请超期为由未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法院惟有经审查确认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方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如果未能实现其维权目的,劳动者不应灰心丧气,因为在这之后还有更强有力的诉讼程序能够充分保障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作者: 经开区法院 陈诚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