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繁昌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对立情绪非常严重。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该经营部虽系医疗器械试用点,但其组织群众体验产品,实际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其针对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基于老年人生理状况及上述获利因素,经营部理应在群众排队过程尽到谨慎的合理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李老太长期熬夜排队领号,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庭审后,承办法官主动电话联系原、被告,对双方释法明理,使原、被告各自认识到自身过错,双方对立情绪得以缓解。最终当事人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促使案件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记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繁昌县法院 戴雯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