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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化解执行难题、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摘自《2016年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汇编》

日期:2017-01-09    作者:胡敏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胡敏

前言

为落实上级法院提出的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任务,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法院均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芜湖中院制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纲要和实施方案》。今年前三季度,坚持执行工作“一打三反”,大力开展执行案款清理专项活动,大力开展强制腾退房屋专项活动,全市法院已发放执行案款金额1.02亿元。积极做好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执结案件60余件,执行到位金额80余万元,救助30余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额22万余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力度,全市法院累计将8400余名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00余名,迫使780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努力化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笔者从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初步探索。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急功近利、见利忘义、不守信用的失信观念渐有增长之势,面对法院生效裁判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也日趋普遍。透视失信行为的背后,反映出当下社会公民诚信意识的欠缺、社会信用体系的薄弱、诚信制度建设的迫切,使得人民法院参与推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国家的诚信制度建设,目的在于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92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强调,“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具有通过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判制裁违法失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切实破解执行难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守信者权益、惩戒失信者行为、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有力途径。

一、进一步深挖现有执行机制效能。

执行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和积累,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工作机制。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些机制的效能,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作用,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一是持续推进执行公开的常态运行。在基层法院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官网等新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法院牵头、各职能机关配合建立健全地区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平台,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平台,辅以大力宣传,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官网即时对社会公众公布,构建常态化曝光机制,营造全员知晓、各界监督的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氛围,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二是持续推进执行查控系统的普遍应用。法院内部要高度重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运用实践,深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建好、用好执行查控网络系统,充分发挥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扣押冻结、执行扣划功能,进一步拓展执行查控范围,逐步推动地区乃至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局面的形成。

三是持续推进执行力量的统一调用。要借司改统管的东风,发挥执行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行地级市市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统归地方中院管理、地方中院集中管辖辖区执行案件的执行体制,建构地区统一的执行网络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健全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系统,充分发挥指挥系统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异地调度、即时反应功效,便于集中力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干预,提高工作质效。

二、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在当下信息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单打独斗”不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最终只能陷入“独木难支”的困境,进而使得失信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一是创新执行外部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强顶层设计,鼓励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大执行格局的形成。人民法院应坚持“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各联动部门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依法主办”的理念,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对接。一方面,要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通过政务网、官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网络对接,建立覆盖全国,涵盖土地、房产、存款、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等的自动化、系统化、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借助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查找个人身份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个体社会动向等方面的独有优势,破解“失信被执行人难找”难题。借力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局等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查找个人账户信息、资金流向、不动产信息等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破解“失信被执行人财产难寻”难题。推动全国各地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与法院执行查控专线进行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赋予人民法院对存款、证券等动产即时查询、即时冻结、即时扣划的权限,相应的反馈时间等交流反馈机制应予明确,并以此为模板逐步与公安、工商、农林等职能部门形成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让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动向及财产状况无所遁形。

二是完善信息惩戒机制。人民法院应积极落实两办意见针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1137项惩戒措施,结合与国家发改委等40余家单位联合签订的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行业准入、政府补贴、任职资格、市场交易、交通出行、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予以全面限制,推进各职能部门、各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及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对接协调机制,细化党政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场资格准入限制、政府补贴限制、出入境限制的实践措施和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个人贷款、经济交易、资金流转等方面的限制机制,进一步实现常态化、系统化、协同化,逐步构筑起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网络,健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及时更新,充分借助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公布力度及社会普及度,不断扩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范围,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处处受限。

三、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惩戒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既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更需要法院自身不断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执行惩戒力度。

一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根据受理执行案件的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执行人员的比例,确保执行人员数量与执行任务基本适应,做好人员保障;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深化执行理论研究,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好业务保障;要进一步增加执行工作投入,确保执行办案专项经费,改善执行物质装备,做好物质保障。

二是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财产全面清查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克服案多人少困难,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既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投资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也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登记、托管股权、港航货运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确保及时全面准确查清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采取有力的查控措施。

三是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一方面,要认真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尤其是贯彻落实两办意见规定的1137项失信行为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对情节较为轻微的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警示制裁作用。另一方面,要拓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途径,除采取现有的法院公示栏、广场LED屏、报纸、电视等曝光途径外,应着力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密切地点,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社区、住宅楼、关联业务单位公布或传送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强化司法公信。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诚信文化的浸润,更离不开司法审判的推动、公正判决的引领。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要恪守公正司法审判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干预影响,廉洁执法、依法裁判,以法院的客观、公正、担当彰显司法的诚信。要将弘扬诚信理念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导向,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着力维护守信者权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诚信尺度、明确信用价值,在公正司法中引领社会诚信。要不断强化现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有力的执行措施、显著的执行成效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向社会传达出失信必究、违法必处的诚信理念,引导民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逐步消除执行“白条”,切实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的重要保障,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惩戒力度,离不开党政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力支持。

一是明确党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分工机制。推动制定党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具体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针,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做到专项事宜专业部门负责、专项工作专人监督管理。党政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全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以责任考核倒逼各部门的协助工作成效提升。

二是强化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同时,党政机关自身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而切实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是确保生效裁判有效履行的重要举措。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是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是履行人民法院惩戒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职责的需要,也是解决执行难题、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既是通过法院内外联动合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提升司法工作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以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积极回应时代要求、全力满足人民期待,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