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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没拿到学位 小伙将学校告上法庭

日期:2017-01-16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61223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朱某因没拿到学位,将学校告上法庭。

朱某于20129月考入芜湖市某学院攻读自动化专业本科。2013618,朱某在期末《高等数学12)》考试中夹带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但其拒绝在考场记录上签字。

2016622日,该学院向朱某发放了本科毕业证书,但未授予学士学位。

朱某于201678诉至弋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即使原告因考试时夹带了纸条,被告认定为舞弊并处分,被告应及时直接向原告宣布并送达处分决定,并应告知原告具有申诉的权利。被告以处分记录为据不予颁发学位证,显然不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其中并无因舞弊或违纪处分造成不予颁发学位证的情形,且原告即使出现一次因夹带纸条考试,被告认定为舞弊并处分,但原告已改正,并在此后一直遵纪守法,并未再出现违纪行为,很好的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达2以上,通过了相关论文答辩,原告的成绩和条件完全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被告仅凭原告曾经舞弊并受处分为由不予颁发学位证无法律依据,且与国家授予学位宗旨相悖。三、因原告无法出示学位证,造成用人单位的不信任,导致原告就业障碍,给其生活及工作带来很大被动,被告应从鼓励原告事业发展角度尽可能授予原告学位。综上,现依法诉请判令被告授予原告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被告学校认为:一、我校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1、原告作弊事实清楚,我校依规作出记过处分。2013618,原告在学院期末考试《高等数学1(2)》考试中,夹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原告拒绝在考场记录签字。我校根据《学生考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下发了《关于朱某等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告知其申诉权利。原告并未提起申诉,视为对记过处分的认可。同时原告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向被告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在申请书中进一步书面承认了违纪行为。故原告对于其作弊行为及作出的记过处分是知悉的,我校作出记过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我校学位委员会于2016616作出了《2016年度学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鉴于原告在校期间存在记过处分, 其被确定为不授予学士学位。我校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原告签字确认,但原告以不在学校为由拒签。2016616原告辅导员以电话形式向原告告知将不授予学士学位,并进行录音。根据录音内容显示,原告知晓由于存在记过处分,将不被授予学士学位。二、我校不授予原告学位,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我校针对原告的作弊行为,根据《学生考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记过处理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二条,作出不予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决定,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我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该规定内涵应涵盖对授予学位人员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同时,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本案被告学院按照自主办学原则及学位条例确定的学位授予宗旨,制定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将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细化,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原告因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相关的纸条作弊被记过处分,被告虽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于处分当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原告本人,但根据《学生手册》及《学生手册》考试试卷,原告应当知晓其夹带纸条行为的后果,且原告自述其拒绝在考场记录上签字是因为其认为其并未作弊,由此原告实际已经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另根据原告自述,其在2016年毕业前夕知晓处分决定,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处分提出异议并申诉,而是仅以其自身符合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受处分后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含考察课,不包含形势与政策课、公选课)平均分达75分以上”为由向被告申请解除处分,根据被告《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作弊行为被记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因原告主张的其“2013-2014第一学期、2014-2015第一学期平均成绩均达75分以上”,并不是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达75分以上,且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符合其他的应当解除处分的条件,被告据此不予授予原告学士学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在给予原告记过处分时送达、告知处分决定的程序虽有瑕疵,但并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授予其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弋江区法院  王晗生 陈利利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