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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导致车辆受损谁负责?

日期:2016-06-02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因道路施工导致车辆受损应由谁负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女士因车辆在施工道路上受损而获得被告施工方赔偿。

 

20151029,王女士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九华南路与迎客松大道交叉路口时,因施工道路路面凹陷造成车辆右侧车胎爆裂,王女士遂要求施工方赔偿。后双方因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故成讼。

 

根据施工方自述,涉案现场在事发前设有安全圈围牌作警示。后为缓解交通压力,其撤下了安全圈围牌并在凹陷处铺垫钢板以让车辆通过。但钢板经长时间碾压发生位移,与凹陷处形成空隙,致使女士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造成车胎爆裂。

 

法院认为,施工方在涉案现场未依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其对女士车辆受损存有过错。女士有权向施工方主张相关损失。根据女士提交的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并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判决施工方赔偿女士车辆损失一万四千余元。

 

(作者:弋江区法院 王晗生 陈利利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