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11-04    作者:院研究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中法〔201642

 

 

 

各县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落实。

 

 

 

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56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

 

(二)热爱特约监督员工作,愿意承担特约监督员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文化科学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具备胜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

 

(一)通过参加法院的有关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二)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应邀参加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应邀参加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市中级法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特约监督员的聘请时间和人数等,并正式行文函告有关单位或组织。相关单位或组织经协商后,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建议人选,由市中级法院确定人选。市中级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特约工作的,市中级法院向特约监督员推荐单位提出,由推荐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由市中级法院予以解聘。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批准后,由市中级法院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市中级法院各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6年5月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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