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山区峨桥镇新淮村四淮自然村将集体所有的山场7.3亩出租给被告西山采石场,用于石灰石开采、石子加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500元。租赁期间,被告采石场因种种原因经营停止。直到租期届满后被告任然占用山地堆放大量的石灰石、机械设备等财产,不愿意将租用的山地交付给原告,使原告集体所有的7.3亩山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此案社会影响大、牵涉农村集体组织的利益等特点,办案法官来到现场查看西山采石场堆放的石灰石、机械设备及山地上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状况。此次勘察给办案法官更加直观的感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重要的帮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