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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法院向“土律师”现象说“不”

日期:2011-04-21    作者:三山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由于三山法院辖区内农业人员较多,公民法律素质相对偏低,长期以来诉讼活动中大量存在着公民代理他人出庭诉讼并取得报酬的情况,其中有些人甚至以诉讼为生,成为颇具本土特色的“土律师”。近日,三山区法院研究出台了《关于规范公民代理人出庭资格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和完善了公民代理诉讼的资格审查制度,向“土律师”现象打出了的一记重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长期以来,部分公民代理人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亲友关系,也未受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本身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却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谋取利益。有的还在诉讼中挑拨是非,激化案外矛盾,妨碍了司法活动正常开展。三山区法院出台的上述《规定》,从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应当提供的书面资料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一律不予准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非法从事公民代理的,依法取消其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同时,将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加大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 顾新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