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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窝案”又有一行贿人被判刑

日期:2011-02-25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对安徽师范大学基建“窝案”行贿人之一胡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是芜湖某公司的经理2003年至2005年,被告胡某某在承建安徽师范大学新校区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感谢时任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办公室主任陈某在工程招标、工程分配等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五次送给陈现金人民币750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胡某某为承接工程业务以及工程分配等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 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背景资料:在刚刚过去的一年,芜湖市掀起高校基建领域的反腐风暴,多所高校负责基建工作的贪腐人员被查处,同时相关的行贿人员也被责以刑事处罚。位于高校园区的芜湖弋江区人民法院承担了这一系列贪腐案件的审判重任,2010年全年共审理24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10件系高校基建人员贪腐案件,5名相关企业行贿人员以行贿罪被处。这些现象提醒公司企业人员做生意要以优质的服务去赢得市场,动用歪门邪道最终害人害己。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