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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作未完成,法院判决给付部分劳务费

日期:2011-02-23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装修工作未完成,法院判决给付部分劳务费

2009126原告汪某经第三人的介绍,与被告吴某就吴某所有的位于本市江岸明珠的某房屋的新房水电安装事务达成了口头协议,

约定装潢材料由吴某提供,安装费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施工一段时间后,汪某认为其水电安装事务已全部完成,遂离开。因吴某认为汪某某水电安装事务未完成,双方于201065就水电安装费支付事宜发生了争执,东门派出所为此出警,另在施工过程中,汪某垫付了打孔费330元。汪某离开后,吴某又雇请了蔡某、李某继续为其房屋水电安装事务提供劳务,并向二人支付了劳务费265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水电安装事务打达成的口头协议性质属承揽合同,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对水电装材料由被告提供这一项合同内容无争议,而对诸如施工具体范围、工期、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有争执,故原被告对本起纠纷的发生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涉案房屋属被告所有,故其完全有能力举证原告施工期间墙壁上实际打了多少个孔,因被告未对此举证,又因原告申请的证人张某已出庭证实其在被告房屋的墙壁上开了11个孔,费用330元原告已支付,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其施工期间为被告垫付开孔费330元之事实予以认可。因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确已支付了原告1000元费用,又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其已支付原告1000元费用之陈述不予采信,因原告对其合同义务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负有举证责任,又因原被告对被告记雇请蔡某、李某继续为其提供水电安装劳务时原告是否已全部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的承揽事务争执不一,故法院根据上述情形推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事务未全部完成。原告虽未全部完成承揽事务,但根据被告自认的原告实际施工时间(10天)并结合被告向蔡某支付的劳务费标准(十六、七个工作日劳务费2650元),法院酌定被告仍应向原告劳务费1550元(原告虽称其完成承揽事务占用了30个工作日,因其并未就此举证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加上原告此前垫付的打孔费330元,被告共需支付原告1880元我。综上,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谐社会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汪某劳务费1550元、打孔费330元,驳回了原告汪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