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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吃饭摔伤,法院判决酒店赔偿

日期:2011-02-23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原告丁某在被告邹某所开的酒店内就餐的时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受伤,法院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2009710下午,原告丁某在被告邹某经营的芜湖市某酒店内就餐,并预定当晚入住该酒店,该酒店向原告出具了300元的预付金收据并发给两张早餐券,711上午8左右,原告去就餐经过该大酒店的二楼饭厅过道,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被该酒店员工送至芜湖市弋江区的某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725出院,用去医药费7224元、空调费140元,被告垫付了医药费7224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入住,被告提供早餐服务,原告去就餐时在酒店二楼过道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被告虽出示照片,证明被告开办的酒店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能证明在事发时已设有警示标志;被告关于原告不是在其酒店摔伤的辩解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合理诉求应予赔偿;故本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邹某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83.45元。   (丁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