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原告丁某在被告邹某所开的酒店内就餐的时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受伤,法院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入住,被告提供早餐服务,原告去就餐时在酒店二楼过道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被告虽出示照片,证明被告开办的酒店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能证明在事发时已设有警示标志;被告关于原告不是在其酒店摔伤的辩解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合理诉求应予赔偿;故本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邹某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83.45元。 (丁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