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3月间,被告人赵龙在互联网上发布“代办信用卡”虚假信息,被害人通过电话或QQ与之联系后,其以办卡需要担保金、手续费等借口,要求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的帐户以骗取钱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