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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没有凭据哥告妹重新付款

日期:2011-02-16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妹妹代哥哥支付货款却没有相关票据能够证明,货主再向哥哥所要货款时,哥哥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还钱。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妹妹败诉。

2008年,原告将其经营的健身会所从华亿商城六楼迁至世茂滨江小区,并将会馆的日常业务交由妹妹、妹婿二人管理。2009年3月原告的妹妹、妹婿二人辞去会馆的管理工作,在与原告结帐时,收下了原告应支付给电脑公司的货款14400元,并承诺代为支付给电脑公司。可是此后电脑公司仍然多次向原告索要此电脑货款,无奈,原告只好又向电脑公司支付14400元电脑货款。事后向妹妹要回这1万多元款项时却被告知已经代为支付给电脑公司,并出具了一份电脑公司出具的发票;电脑公司却称发票于2009年3月16日开具并先交给会馆,当时并未收到此款。杨某一气之下将妹妹、妹婿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妹妹称其于电脑公司将发票交给她时她就支付了电脑款,但无法证明付款给具体收款人,且被告又不能向法庭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辩解不成立,应该返还不当得利。(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