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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因故未与劳动者签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11-02-15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承建单位未跟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200810月,被告许某由王某带到原告镇江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峨山路改建工程工地工作,2009112,被告在工地工作时被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2009112,被告向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8日作出了弋劳仲裁字(200997号仲裁裁决,裁决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许某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与原告无关,故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无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既无原件核对,王某本人也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被告许某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因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相关证据证明,仍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眼下正值民工兄弟外出务工之际,用人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

弋研    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