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承建单位未跟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2008年10月,被告许某由王某带到原告镇江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峨山路改建工程工地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既无原件核对,王某本人也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被告许某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故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因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相关证据证明,仍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眼下正值民工兄弟外出务工之际,用人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
弋研 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