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等三人在分别担任三山区西湖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会计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便利,与被告人唐某共同谋划,多次挪用集体征地补偿款共计125万元,供唐某进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四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上述四被告人又伙同村内治保主任李某在2008年至2010年间,先后多次侵吞、骗取村内集体财产共计40余万元,其中骆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分得赃款9.3万余元,其他村干部分得赃款从3.9万元至7.9万元不等。五被告人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贪污罪;此外,被告人唐某在承接市民中心清表工程时,分别送给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村支部书记骆某7万元和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送给村委会主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对参加旁听的近百名基层村干部和其他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基层村民组织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在日常工作中要防微杜渐,摒弃特权思想、拜金主义思想,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损害公共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损害公共利益,又影响了自己的家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