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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促和解

日期:2010-07-06    作者:芜湖中院 行政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上诉人吴金水终于收到本院2010芜中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一桩揪心的历时两年的行政处罚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上诉人吴金水手捧裁定书,激动地只会连声说着:谢谢,谢谢……

案情要从20095月说起,南陵县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发现吴金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砖混结构地下室185.37,遂于2009520向吴金水发出南行执限拆字(2009050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吴金水在限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南陵县行政执法局又于2009525作出南行执强拆字(2009003号强制拆除决定,决定对上述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吴金水对南陵县行政执法局的决定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本案进入二审后,承办法官汪万荣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同合议庭成员实地查看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发现本案实际情况是:为了南陵县居民饮水需要,水务公司的供水管道须通过吴金水的一楼房屋。之前,工程指挥部的同志多次上门找吴协商,但吴提出的条件太高致使协谈无果。此时有人提出吴金水部分房屋未经规划批准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南陵县执法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185.37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决定,并限期吴金水自行拆除。之后,为全县居民供水之需要,指挥部强行使用吴金水部分房屋。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院领导对本案非常重视,指示行政庭要加强协调力度,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为此,承办法官在刘庭长带领下先后七次来到南陵县,在当地法院的大力配合下,同工程指挥部、县房管局、行政执法局、县委有关领导多次汇报沟通,指出本案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协调解决本案争议是最佳方案。由于法院的不懈努力,终于感动了县里主要领导,在听取专题汇报后,作出了重大让步。同时,我们多次同上诉人吴金水悉心长谈,还动员其亲家做他的思想工作,希望他支持县里的公益事业。经过将近四个月的多轮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撤诉的形式结案。办完本案,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要坚持司法为民,和谐之花处处盛开!汪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