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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拒付借款法难容

日期:2010-12-08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故意将借条上“今借人”名字写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合法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

原被告本系堂兄弟。20046月,被告茆某某因做拆旧船生意曾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该款本息。20054月,被告茆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茆某某辩称其是为他人借款,不是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且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与其名字不一致(被告自认其故意将借条上名字写错,将被告茆某某名字中第二个字写成同音的另一个字)。被告自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并从原告处实际取得了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成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因涉案借款实际被何人使用并不改变被告债务人身份,又因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并未实际更改,故被告茆某某关于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茆某某归还所欠原告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