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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人赌博从中渔利 退赃领刑又缴罚金

日期:2010-12-08    作者:繁昌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刘某赌博一案,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合伙于200910月份从他人手中转租某棋牌室,同年12月份中旬开始在该棋牌室内利用塑料牌九(由张某购买并保管)邀集多人进行赌博,每场五、六人参加,参赌人员不固定,每次100元起注,1000元封顶。张某和刘某从每场赌博中抽取渔利1001000元不等,至同年1230日案发,二人共抽头渔利四万五千元左右,其中张某分得二万五千元,刘某分得二万元。2010123日,二人主动将抽头渔利的赃款上缴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赌博,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