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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供货骗钱款 退赃获刑方后悔

日期:2010-12-08    作者:繁昌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诈骗一案,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83日,被告人曹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州市个体塑料加工业主林某后,假称其正在从事废旧塑料收购,便和林某协商合伙做收购塑料生意,并一同验看了要收购的塑料。86日,曹某以与林某合伙收购的3.52吨塑料正在装车发货为由,要林某先行支付10000元货款给自己,林某遂将该笔现金汇到曹某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曹某收到货款后即将手机停机。林某等候多日未见曹某发货给他,再拨打手机方知已停机。后曹某将这10000元赃款挥霍殆尽。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