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擅自将自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煤基,租赁期满,承租人拒绝搬迁,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近日,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1995年原告张某的长子张小某代表其父张某与原芜湖市马塘区某行政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张某作为农户代表人承包经营该行政村村东面积1.41亩的土地。2008年8月原告张某的次子张文某与被告唐某签定《租地协议》,将上述承包地及一间房屋租用给被告用于生产煤基,协议约定:租期一年,自
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原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户,本应维护承包地的农业用途,而其将承包地出租给被告用于非农业建设,应予纠正,且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地协议已到期,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承包地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杨某将承包地腾空交还给原告。(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