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借款需谨慎,书面借条优于口头约定

日期:2010-12-02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李某为做生意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借条上写“月息0.2分”,双方就利息如何计算争执不下而诉至法院。日前,弋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本是朋友。200910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预付利息1500元,欠条写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贰万元,年前归还,事由做生意周转,月息0.2分,具条人李某,200910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而成讼。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但在写借条时因笔误而写成“月息0.2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本返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差欠原告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此主张清偿,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本案原告在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1500元利息,于法相悖,故认定原告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18500元。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利率为月息2分,无据可证,故对借款期间利率按双方书面约定的月息0.2分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且双方亦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故被告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汪斌 陈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