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本是朋友。2009年10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预付利息1500元,欠条写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贰万元,年前归还,事由做生意周转,月息0.2分,具条人李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差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此主张清偿,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王某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1500元利息,于法相悖,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18500元支付本息。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且双方亦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故被告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汪斌 陈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