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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间亦能成立劳动关系

日期:2010-12-02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张某是本市某汽车修理部的学徒工,其在帮助修理部业主王某修车时受伤,于是要求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赔偿,王某则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弋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

20096月,张某经熟人介绍以学徒身份进入本市某汽修部(性质属个体工商户),跟随该汽修部业主王某学习汽车修理。期间,汽修部免费提供张某中餐,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5月,陈某驾驶大货车来到汽修部修理货车空调,张某在按压油管时手指严重受伤。同年8月,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申请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与汽修部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中认定汽修部在200910月及2010年春节两次给予张某工资。汽修部认为张某系学徒工,其受伤前汽修部从未支付其报酬或工资,双方也从未就劳动方面的相关事宜进行过协商,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诉请法院判决确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学徒期间与原告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原告系经合法登记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学徒期间虽不能单独从事维修业务,其提供的也可能仅为简单劳动,但确系向特定主体即单一、固定地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不认可曾支付被告工资或报酬,但承认免费提供被告中餐,故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劳动应视为有偿劳动;被告接受原告业主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双方客观上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因上述被告学徒期间与原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告以未支付被告学徒期间劳动报酬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朱 顺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