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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日期:2010-11-29    作者:弋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我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原被告均表示满意。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因工作关系相识,后被告邀请原告入股加入芜湖某设备公司。20103月,被告、王某、范某、李某共同签订《股东协议》一份,约定:拟成立公司名称为芜湖某设备公司,注册资本壹拾捌万圆整,法定代表人朱某,出资方式及占比例:朱某72000元人民币,占4/14股;王某72000元人民币,占4/14股;范某36000元人民币,占2/14股;李某72000(分两笔打入)元人民币,占公司4/14股。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李某缴纳了人民币40000元,被告以自己及芜湖某设备公司名义出具证明,载明:今收到李某入股资金人民币肆万元整。此后,原告遂进入公司并以芜湖某设备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业务往来。后原告要求将自己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办。原告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芜湖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股东为朱某、王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实际情况与协议内容不符。原告认为被告采取欺骗手段,陈述虚假情况,骗取原告入股并签订协议,该协议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股东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入股资金人民币4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撤销《股东协议》;二、原告缴纳的入股资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朱某分三期支付给原告。(苏 元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