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村主任受贿且侵吞国家粮补款依法被判刑

日期:2010-11-26    作者:芜湖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身为村委会主任不仅在新农村建设中大肆收受工程承建方的钱款,还伙同他人侵吞国家粮食补贴款,日前,如此胆大的原芜湖县方村镇天城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何某某被芜湖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7年至2009年,何某某在担任原芜湖县方村镇天城行政村的村委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村新农村建设中多次非法收受工程的承建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000元,从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8年,何某某伙同该村党总支书记张某某、副书记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向村民发放国家粮食补贴过程中,以虚报冒领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0000余元,何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达66000元,并且伙同他人采取虚报领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达60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但何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对于受贿罪部分应当认定自首;在庭审中,何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罚。(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