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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买彩票 竟挪用资金

日期:2010-11-16    作者:繁昌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挪用资金一案,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徐某于2005年到繁昌县某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口子酒等酒类推销并负责货款回收工作。20087月至20101月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挪用本单位的资金167245.50元,主要用于购买彩票。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其所在公司投案,并由其亲属代为退出挪用的全部款项。

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繁昌县某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还所挪用的资金,其所在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