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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来芜举行《侵权责任法》讲座——与法官进行互动交流 进一步解读《侵权责任法》

日期:2010-11-16    作者:芜湖中院 政治部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111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来芜举办了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讲座。此次讲座由芜湖市法官协会、芜湖市律师协会 共同主办、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与奇瑞汽车公司共同协助举办。市中院全体干警、区县法院法官代表、律师、奇瑞法务部全体人员、市法学会、市法制办、市检察官代表以及部分学生等500多人在镜湖区政府一楼大礼堂内旁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主持人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良胜首先向参会人员介绍杨立新教授简况,并对杨立新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接着,杨立新教授开始讲座。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拟背景情况,围绕侵权责任法总则对该法自201071正式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关于侵权法的体例,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是以大陆法系为本,内容借鉴英美法系,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第二,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教授认为,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法的灵魂,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同时也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必须字斟句酌将其研究好、理解透;第三,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教授个人归纳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而把公平原则定性为一种责任形态;第四,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利益保护的范围,教授认为包括五个方面:一般(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它财产利益;第五,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教授认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解释存在不足,认定标准模糊,是《侵权责任法》中最不理想的法条。对于“共同侵权”概念的正确理解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关联共同”的概念;第六,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教授鲜明的指出应该对农民和城市居民采用统一的赔偿标准。

最后,参加讲座的法官、律师等听众与杨立新教授进行互动。通过举手发言、递问题纸条的方式就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提问。教授机智幽默的回答,赢得了同志们一阵又一阵热烈的掌声。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 “侵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等词语还没有获得整个社会的高度认可,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有许多盲点。此次专门举办座谈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来为我们讲解侵权责任法适用规则,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教授结合经典案例,深入浅出,用幽默诙谐又不失严谨的授课方式,让晦涩难懂的抽象法条变的生动、通俗、易懂,富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价值。通过此次讲座的学习,不仅让同志们更进一步的理解了《侵权责任法》内涵,也让我们领略了一代法学大家的风采。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