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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败诉送锦旗 赞誉法官为司法保护神

日期:2010-01-20    作者:芜湖中院 民三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0年元月20日,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终于将一面写有“司法保护神”的锦旗送到了芜湖市中级法院。
 2008年,钟某以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及股东姚某、孙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系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股东姚某作为大股东,不召开股东会议,导致其股东的利益受损,且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已到,三被告拒绝终止经营进行清算,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及股东姚某、孙某6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股份。而三被告辩称:钟某并未向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实际出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系为了使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新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没有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股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原告现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针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法官谭宁玲并没有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就相关规定向原告作了详细地释明:未经公司股东会的讨论,原告直接请求公司认购其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要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前提是要确定原告系公司股东及享有股份份额,双方现在就原告是否有股东资格及享有多少股份都存在分歧,就根本谈不上股份经何种程序能被公司认购了。经法官的释明,原告明白了如何主张其合法权益,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及所持公司的股份份额,并由法院来确定三被告收购其股份的价款。经审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了原告钟某系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的股东,确认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份额为2.6%,但对原告钟某要求被告收购其股份的请求依法予以了驳回。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服判。原告表示法院虽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灵活执法,确认了其权利,充分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减轻了自己的诉讼成本,下一步如何保护自己的股东权益,如何要求公司认购股份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告则表示,法院向原告释明对被告不利且判决其败诉,但法官的审判行为确实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就查清的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我们服。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多次要求送锦旗,但承办法官谭宁玲都拒绝了,她对当事人说这是我们法官的份内之事,不用送锦旗。但是芜湖天远科技开发责任公司还是送来了锦旗,以表达对法院司法为民的敬意。(胡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