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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明交通肇事被“判三缓四”

日期:2009-05-05    作者:芜湖日报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报讯(记者 吕毅)昨天,弋江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丁书明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今年2月1日晚21时35分许,原鸠江区法院院长丁书明驾驶警车,途经九华南路奥体中心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奚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随后,一辆出租车因避让不及,与奚某某驾驶的轿车左侧尾部碰撞。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书明在他人提议让其驾驶员仲某作假证明,顶替其到交警部门投案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下,未予制止,而是默许了仲某顶替其投案。2月2日晚,丁书明请仲某夫妇至医院,并称不能继续让仲某顶罪和承担责任。2月3日上午,丁书明让他人陪同仲某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说明事故真相。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在互谅的基础上,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书明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4月15日,弋江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8日,弋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丁书明在法庭上承认起诉书所有指控。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丁书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逆向车道,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默许他人至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并投案,应负且已被认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书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丁书明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

  丁书明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泪流满面。他说,自己曾是一名法官,如今却在接受法庭审判,心情十分沉重,是他的过错造成一个生命的丧失,现在好后悔、好内疚、好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