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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创和谐司法新局面

日期:2009-05-16    作者:三山区法院 杨献荣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创和谐司法新局面

三山区法院  杨献荣

科学发展观是实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以人为本的和谐司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树立司法新形象的有效途径。建院两年多来,三山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帮助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大开发、大建设的工作大局,抓住辖区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的区情特点,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着力在平安创建与和谐司法方面做文章,为新区实现跨跃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发展大局,确立工作主线。发展是第一要务,和谐是永恒主题。如何真正服从和服务于和谐发展这个主题一直是我院党组思考的问题。面对三山区大发展、大建设过程中大量出现的征地拆迁问题,面对区划调整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隐患,我院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焦点问题,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通过加大调研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力求实现和谐司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立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服务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促进和谐,争先创优”的工作主线,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凸现司法的功能和作用,为辖区的稳定、和谐、快速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随着三山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谐社会建设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辖区实际情况,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工作方式,把更多精力放在服务农村改革与发展上来。今年2月,我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区域经济与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根本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以全面满足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为己任,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区、全市及至国家的整体工作中去思考和定位。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贯穿于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不断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和谐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手段,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改进便民利民的司法方式,结合新时期法院工作任务,积极谋划和谐,努力促进和谐,全力保障和谐。

、做好信访接待,减少不安定因素。

我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立足司法为民、弘扬司法文明的高度把信访维稳工作作为文明创建的“窗口”形象工程来抓,下大力气完善措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依法化解重大信访隐患。两年多来,消化处理群众越级上访和涉诉信访案件率达100%,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开展涉诉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活动中,我院按期办结省高院交办的1起案件,之后省高院交办案件数均为零。2006年,我院立案庭即被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2008年,我院又荣获芜湖市“奥运期间信访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了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了《来信来访登记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重大信访案件报告制》、《赴京上省涉法上访紧急处置预案制》等十余项长效信访工作制度,在全院已形成了“一把手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立案庭协调、全院各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信访接待和责任落实。以立案庭为“龙头”,全面负责信访工作,按规范程序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并负责督办。坚持“谁接访、谁负责、谁督办到底”的原则,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持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坚持由接待院长负责牵头立项、信访接待室专职信访员负责协查的工作机制,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接、查必有果”,随时做好息访工作。从而形成了以立案庭为主、有关部门协助的运作模式,实行全院“大信访”工作格局,使全院信访接待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高效运转。

三是实行信访信息动态管理。要求信访信息在十二小时内,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反馈到院长和相关部门。对于一些需要当地党委等部门支持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我们主动向党委、人大及信访部门报告,积极联系取得其支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解决信访问题。较好地提高了对各类信息的应变处置能力,有效地防止了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在此期间,我院共接待群众来访600余人次,均一一答复处理,从而无一起越级上访和涉诉信访事件发生。

四是在人力、物力方面对信访工作实行倾斜政策。为了鼓励信访接待人员增强信心,提高信访质量,我院对信访工作充实了力量,改善了办公环境。挑选了1名有丰富审判经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审判员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并为信访室配备了电脑,实现全院信访工作信息共享。

三、加强诉讼调解,多元化解矛盾。两年多来,我们积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快速化解纠纷;注重庭审调解,巧借外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拓展庭后调解,加强法律释明,增强当事人调解的主动性。注意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通过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我院调解工作逐渐走出一条符合三山区情特点的路子,实现了连续三年调撤率超过60%的好成绩。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我们试尝通过邀请社区、村镇组织代表参与调解或将案件委托交给社区、村镇组织进行调解,或是通过直接参与调解的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多渠道的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我院去年受理的原告峨桥镇梅山村程一村民组等13个村民组起诉被告峨桥镇梅山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芦建忠等四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村民组认为梅山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山地发包给外地人经营采石厂,系违法发包土地,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梅山村委会同芦建忠等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由于原告涉及到13个村民组的320多名村民,山地承包已经正常履行了多年,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很容易引起群体上访、妨害企业生产的事件。在双方矛盾已经激化,调解工作难以下手的情况下,承办人在收案后的第一时间就联系到峨桥镇分管农业的领导、镇司法所及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向他们通报了案情,希望借助他们的地缘关系,协助法院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其后,在当地司法干部和调解人员的牵头组织下,多次召开了梅山村的两委干部和13个村民组的村民代表的座谈会。通过深入的摸底了解,承办人了解到原告方起诉的真实目的原来并不在于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而是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应当有所提高。但由于各村民组对于具体提高幅度也是大相径庭,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原告方自己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都相当困难。为此,我们又通过当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分头找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以及威望高的村民,让村民们自己开会协商,拿出一个最终意见。必要时我们把四个山地承包人召集到一起,让他们与村民代表直接与面对面地交流,充分发表各自看法,以期在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其间,当地基层组织从中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召开的各种协调会、座谈会不下七八次之多,最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四份承包合同,承包费从每年30000元增加为52000元,提高了73%,既维护了承包人继续开发的现实要求,又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力量,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我院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又在辖区一镇三办基层组织中挂牌成立了10个调解工作室。并一一配备了联系法官,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期把我院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三山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四、积极送法下乡,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深化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服务举措,发挥基层法院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促进辖区社会长治久安。建院以来,我院坚持每年送法下乡,努力提高农民法制意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宣传最佳途径,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符合三山实际、广受欢迎的法律法规宣传模式。

一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针对农民朋友的文化层次不高的特点,专门编写通俗易懂资料进行分发。同时,通过开辟现场咨询点、以案说法电视节目等形式,丰富宣传活动内容。

二是与办案活动相结合。各业务庭按照院党组提出的司法服务到农村八项措施,利用办案之机,深入街头巷尾,走向田间地头,以活生生的案例教育了基层群众,把上级法院提出的“和谐司法进社区、进乡村”真正落到实处,收效甚佳。

三是保持活动的连续性。通过每年常抓不懈的定时、定向的送法下乡活动,农民朋友对活动本身也有所了解,提高了农民朋友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自觉性,从而保证了宣传的到位和连续,最终达到宣传效果。

五、落实司法救助,切实关注民生。建立了以立案庭为窗口,以优先接待、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核心,以诉讼费的缓、减、免为重点,辅之于专项服务、专项执法、热线救助、法律咨询等措施的司法救助体系。20067月以来,共为当事人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300余件,金额近30万元。对行走不便、有特殊困难的年迈当事人,立案庭法官自己派车,带着材料主动上门立案;对因拿不到工资不能返乡过年的农民工,审判法官特事特办,赶在春节之前为他们讨回辛苦钱。20084月,117名因企业倒闭致使工资没有着落的纺织工人起诉到我院,从指导立案、财产保全到达成调解协议,前后只用了十几天的时间。在企业负责人未能如约履行调解协议时,执行局的法官又对企业所剩不多的部分资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为民工利益着想、为民工利益奔波的实际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让每一个申请执行的工人深受感动。司法救助措施的有效落实,使一大批社会弱势群体沐浴到审判的阳光和法律的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人民法院应坚持三个至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维民权,真正做到便民、公正和高效,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