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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湖漂鱼”引发商标侵权案

日期:2009-04-24    作者:大江晚报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奎湖漂鱼”是芜湖市南陵县许镇一道远近闻名的菜肴,如今围绕 “奎湖鱼庄”这一商标惹出了一场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4月2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梁某诉称,早在1999年,其在南陵县许镇经营奎潭湖鱼餐馆时就以“奎湖鱼庄”作为企业招牌,经过10余年的苦心经营,使“奎湖鱼庄”在芜湖市广大消费者中有了相当的知名度。2005年,被告王某未经原告同意在芜湖市北京东路谊和大厦擅自以“奎湖鱼庄”企业招牌经营餐饮。2008年,被告又在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以“奎湖鱼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经营鱼类餐饮。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让其更换招牌,被告均置之不理。2008年9月28日,原告正式拿到国家商标局对“奎湖鱼庄”的注册证书后,再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奎湖鱼庄”企业名称,被告仍然拒不改正,直至2009年2月18日仍在使用“奎湖鱼庄”、“奎湖漂鱼”名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奎湖鱼庄”作为招牌,且不得以“奎湖漂鱼”作菜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奎湖鱼庄”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号,原告梁某将其注册属于恶意抢注行为;自己经营的“奎湖鱼庄”是经过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依法享有自己的商号权,且在经营中使用的是“渔江南”字号,并未突出使用“奎湖鱼庄”字样,所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王某同时提出,“奎湖”、“奎潭湖”系地名,“奎湖漂鱼”是一种菜肴的通用名称,原告将一种菜肴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双方究竟是谁先使用“奎湖鱼庄”商号?原告称其经营的“奎湖鱼庄”于1999年登记,却无法提供原始的工商登记材料和税收证明;而被告拿出其在2005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奎湖鱼庄”系自己使用在先,而原告经营的“奎湖鱼庄”直至2008年6月才注册成立,系使用在后。
  法庭上,由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的专家咨询员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程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