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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挤时间集中学习 力促政治业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日期:2009-04-22    作者:芜湖先锋网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4月18日是星期六,然而,假日的芜湖市中级法院却仍是一片忙碌。今年我院收案数量连续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确保全年审判执行任务按质按量完成,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我院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主动放弃周末休息,加班加点工作。充分利用周末,挤出时间于大法庭内集中学习。
      这次学习,仍采取党员领导干部“领学”这一方式,由党员领导干部先行通读学习资料原稿,然后提炼精髓,结合自身的学习体会,给全体人员作学习辅导。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必勇首先领学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丁必勇副院长指出,有关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作了严格规定。
      但实际审理中,超审限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大家应引以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应准确案件的审理期限:“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以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刘进结合审判实际领学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重点谈论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交错重合。重人情的传统对于权力的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下,对司法人员的个人品德抱着一厢情愿的美好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回避的必要是以对人情、自私等人性的弱点进行防范为目的的。因此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明确规定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人性本身就存有很多难以根除的陋习,司法人员又同样与普通大众生活在这个传统影响深厚的环境中,为了确保司法人员中立,必须建立可供当事人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裁判者的机制。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机制,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我院县处级审判员杭亚平在领学全省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精神时,还兼谈了自己对开展“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活动意义的再认识。他指出:由省及各市委书记、市长、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主要内容在于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定信心共克时坚,在应对危机中抢抓机遇,在克服困难中加速发展,努力把安徽的事情办好,让全省人民满意,让党中央放心。王金山书记在讲话中专门强调了“加强作风建设”,提出“要发扬老黄牛精神,勤奋坚韧,力戒浮躁,多干实事……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由此联想到以中院为龙头的全市两级法院正在开展的“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活动,这个活动完全契合了上级的要求,同时是我们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自选动作”。审判作风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法官的司法行为是法院形象的标志杆。只有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我们这支队伍才能真正让党满意让人民放心。为做好这个“动作”,院党组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并且制定了切实的保障措施,但要使这项活动取得实际成效,仍离不开我们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全身心的投入。对于所安排的学习实践活动,我们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踏踏实实,对照检查;端正态度,全心投入。
(市中级法院政治部 作者:冯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