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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9-02-27    作者:芜湖中院 研究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近日,市中级法院颁发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推进我市两级法院“和谐司法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的开展,扩大司法利农、护农、便农的深度和广度,切实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法院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司法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自觉性。要求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大局和责任意识、改革和发展意识、利农和便农意识、两个效果相统一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和谐安定、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这一党和国家的农村工作大局,尊重农民的创新举措,支持农村改革、维护改革成果,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穿到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正确的司法裁判引导和推动芜湖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展。

二是坚持“司法六进”,提高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服务水平。要求全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庭要做到立案进乡村、庭审进乡村、诉讼调解进乡村、信访接待进乡村、法制宣传进乡村、司法建议进乡村,让审判、执行活动更贴近于农村、农民,以最大可能地方便和满足农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水平。

三是履行好审判职责,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全市法院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1、依法制裁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2、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条件。3、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案件,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保护好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4、依法审理农业经营纠纷案件,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5、依法妥善调处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进城农民工权益纠纷等案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6、注重对农村风俗习惯的研究运用,重视善良民俗习惯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努力使裁判做到法理与常理的统一。7、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完善对农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彰显司法人文关怀。8、着力推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层次化解矛盾纠纷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实现涉农案件审理的科学发展。要求全市法院继续加强法院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对涉农案件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落实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司法为民举措,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坚决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律服务点,为农村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更好地满足开展“和谐司法进乡村”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