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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十条意见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日期:2009-02-13    作者:芜湖日报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两级法院审判职能,努力减轻金融危机对当前经济环境的影响,把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重要任务,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条意见》。

意见指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当前我市两级法院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全市法院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应有的全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持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

切实保障金融安全。审理涉及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案件,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处理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纠纷,债务人系国有企业的,慎重审查法律和政策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内容的强制性规定,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审理金融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情况。

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全市法院要克服对法院工作“被动性”的片面理解,通过司法手段千方百计保障企业发展。快立、好审、速执因金融危机可能大量增加的企业借款、产品购销、劳动用工等纠纷,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准确厘清法律责任。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的以同一债务企业为被告、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系列案件,将通过指定管辖、统一裁判、集中执行方式处置。对因经济形势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按照公平原则审查处理。对经济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释明,引导收集证据和参与诉讼。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严禁对企业财产进行超标的额保全。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应减少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减少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查封扣押。灵活采取限制交易、引导设立担保、入股等保全手段,灵活运用使用权及经营权抵债、抵债返租、债转股、分期履行等执行方法,尽量采用执行和解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企业破产改制。对金融危机中确无挽救希望的企业,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依法追究清偿责任。认真实施修订后的破产法,优先保护普通职工工资、社保、伤残补助等债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对符合产业规划、有发展前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争取债权人理解支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盘活企业,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使企业步入绝境、使劳动者失业。处置好企业改制案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延伸产业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稳定和理顺劳企关系。对市区劳动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法律适用。尽力通过调解引导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渡经济难关。快审快结、及时执行企业恶意裁员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充分保护劳动者就业权、获得报酬权。企业主有欠薪逃匿可能的,及时采取稳控措施。企业已停产或企业主下落不明的,尽快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财产被哄抢或转移。

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两级法院要统一司法保护尺度,做好涉外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无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本地外地、单位个人,一律平等保护,构建开放安全的投资环境。对个别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提起诉讼的,要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等工作,正确运用司法协助条约,最大可能地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发挥司法保护自主创新的主导功能。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加大司法惩处力度,足额赔偿知识产权人所受损害。对于合理的维权成本,可在法定赔偿额之外另行计算。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指导职能,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推动我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保障和推进城市基础建设。认真做好“大拆违、大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积极支持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发挥非诉行政执行功能,积极支持因扩大内需而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城市改造重大项目建设,依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个案进行司法强拆;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建设中的法律纠纷,发挥司法专业优势,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难题。

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对涉及经济增长、改革政策全局的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审判中,要加强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纠纷案件及发展态势,向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排查金融、劳资等领域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