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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8年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分析

日期:2009-11-29    作者:芜湖中院 民一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00-2008年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分析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吕美满

长期以来,医疗纠纷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医疗纠纷案件也始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为更好地调整医患关系,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市法院2000-2008年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0-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218起,到目前为止已审结183起,尚有35起没有审结。

()从纠纷的类型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31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含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180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7起。

()从纠纷结案方式上看,结案的183起纠纷中判决结案97起,调解结案39起,撤诉结案46起,其它方式(移送)结案1(见图一)

 

 

 

 

 

 

 


()从医疗纠纷一审案件数分布情况来看,中级法院直接受理一审案件18件,镜湖区法院(含原新芜区法院)受理127件,鸠江区法院8件,弋江区法院 8件,三山区法院1件,南陵县法院23件,芜湖县法院19件,繁昌县法院14(见图二)

 

 

 

 

 

 

 

 


()从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一审案件数看, 20005件,20015件,200224件,200318件,200435件,200534件,200627件,200740件,200830(见图三)

 

 

 

 

 

 

 


二、基本特点

分析2000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审结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2002年起案件增长幅度大,目前受案件数逐渐平稳。通过图表可以看到2000年、2001年全市医疗纠纷案件各5件,但到了2002年上升到24件,增幅达4倍。之后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见图三)

2、引发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从我们抽取的166件审结的案件统计情况看,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过程中检查、诊疗、护理等各个环节,大体可以分为发下几类。一是诊断引起的医疗纠纷,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而发生的纠纷,在抽取的案件中达26件;二是因治疗引起的医疗纠纷,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治疗方面的不足或存在误治的情况,在抽取的案件中达82件;三是因使用药品或医用材料、护理不当以及患者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引发的纠纷。从统计分析看,因护理引起纠纷5件,因检查、输血化验引起纠纷9件等。(见图四)

 

 

 

 

 

 

 

 


3、案件处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而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鉴定的时间长,因此审理周期长。从我们的统计发现,全市一审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时间近10个月,最长的案件审理期限达23个月。

4、当事人矛盾尖锐。医疗纠纷中一般都造成一方损伤或死亡的后果,由于医患之间的天然不平等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患者方对通过正常途径失去信心,致使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甚至由引发的围攻医生的群体性恶性事件。此外,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通常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或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过调解,系协调或调解不成才诉到法院。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突出,诉讼心态失衡。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5、患者胜诉率高,获得赔偿额越来越大。从抽取的166件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有80件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只有16件,其余64件案件均判决医方给予数额不等的赔偿。而在调解、撤诉的85件,大多以医方给予赔偿才得到调解或换来原告撤诉申请的。故患者在医疗纠纷方面的胜诉率是相当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律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完善,患者的赔偿额也逐年增大,从统计的情况看,最少的为700(2000),最多的为85万元(2006)

6、案件调解撤诉率高。从统计情况看,芜湖市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比较高,达到46.5%(这里所统计的调撤率是指最终生效的调解、撤回起诉情况)。每年的调解率在一直保持在高位运行。这是外地法院所不曾有的。(见图五)

 

 

 

 

 

 

 

 


7、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较高,构成医疗过错的比例更高。从抽取统计的166件案件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53件,最终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有22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为31件,构成医疗事故率达42%。这一点与外地不同,医疗事故率还是比较高的。抽取的166件案件进行法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有69件,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有过错的为62件,认为医方无过错的有5件,责任不明为1件,构成医疗过错率达89.8%。可见医疗过错率更高。(见图六)

 

 

 

 


8、从纠纷牵涉到医方内设科室看,骨科医疗纠纷最多,其次产科,再次普外科。从抽取的166件中,涉及骨科有44件,产科25件,普外科20件,占比超过一半。(见图七)

 

 

 

 

 

 

 

 


三、原因分析

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我们感到医患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是当前医疗纠纷大幅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新法律的出台加大了法律的保护力度:2002年以前医疗纠纷案件很少,2002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方实行举证责任导致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对患者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使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额高,也是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2、患者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术后并发症不甚理解,也是导致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另由于医疗科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科学,仍有许多未知领域,任何医院都不可能包治百病,而一些病人要求医务人员只能成功,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是造成医患冲突的重要原因。患者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绝大部分的医患纠纷是术后并发症收起,患者将并发症理解为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行为不当造成的后遗症,进而要求赔偿造成纠纷。还有少数患者无理缠讼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原因。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方操作准确,只是限于技术等原因无法治愈,个别患者也会凭借对医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找出各种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在诉讼中稍不满意便上访闹事。

3、医方管理不够规范,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限制、责任心不强以及医患双方缺少有效沟通也是引起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在诊断方面,有些医务人员诊断不细致,对患者主诉的有些症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漏诊或诊断明显有误。有些医务人员在进行手术时,态度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导致手术错误,割左边扁桃体却割成右边扁桃体,对左边病变的输卵管实行手术却对右边的正常的输卵管进行了手术等时有发生。在医疗器材方面,钢板钢钉断裂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议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所有这些也是医疗纠纷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从抽取的166件案件看,有近11件案件明显系医生责任心不强所造成(比如漏诊6例、治疗明显错误5例)。抽取的骨科44例医疗纠纷案件中,钢板钢钉断裂达8例。

医患双方的沟通不畅主要医方对患者知情权重视程度是否充分问题,这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一个原因。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的权利。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患者因知情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有所增加。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二是实务操作不规范。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对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患者知情的时间、方式和程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医方不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的现象依然存在;或者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影响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确行使;或者医方的告知说明不能做到通俗易懂,令患者难以理解和接受;或者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时机、内容和方式不当,对患者产生了不利后果,影响了治疗效果。如此种种,均是产生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5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工作压力大造成医护人员服务质量下降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医疗行为风险高、责任大,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大,从统计情况看,医疗纠纷镜湖区辖区医院最多,这倒不是说镜湖区所在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不行或者说医务工作者责任心不如其它医院,而是说明该区所在医院就诊患者多,数量大,由此可见这些医院的医务工作者每天的工作更忙,承受的压力更大些,这样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瑕引起纠纷。

四、几点建议

(一)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维权行动纳入法制轨道。1、要大力宣传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使老百姓明白哪些是医疗事故。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异议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渠道来解决。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引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正确的理解,使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无理缠诉。2、大力宣传医学知识,特别是加强对手术并发症的知识的宣传,使老百姓明白哪些是手术并发症,从而使老百姓在心理上不会对一些医疗后果的出现产生误解,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在开展一些新的医疗技术或医疗方式时,也要加大对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方式的宣传,不能光宣传好的一面,也要适当对手术可能带来的不利的一面也要加强宣传,以使患者对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方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二)建立医患沟通制度,使患者享有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医疗服务本身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医方应尽可能地将告知给患者的内容书面化,并交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对该医疗行为的实施作出的书面化认可。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告知的事项予以充分说明,使患者知情权真正得到有效落实。医学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医务工作者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地支持、配合诊疗工作,才能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造福于患者。

(三)进一步规范医方对病案的书写、记录和保管。病案在诉讼中既属于书证也属于物证。说它是书证是因为它所记载的内容或数据反映了案件事实,说它是物证,是因为有的病案材料(如生理切片)是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其本身就反映了案件的客观实际。所以病案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证据作用。从我们抽取的进行过鉴定的112件案件来看,经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鉴定认为医方手术记录不全或得存在瑕疵的达12例,其中有2例因为涂改病历和病历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最后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直接判定为医疗事故。所以医方要规范病案的书写,对医疗过程中的问题要细无巨细的予以记录。对患者要求复印病案的,要积极予配合,增加透明度,减少了患者的疑虑,缓和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四)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医患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佳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解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也是医患双方的事,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不断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调解形式。从调研情况来看,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分析判断医疗纠纷的起因与责任,进行调解,对于及时化解医疗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当然,这一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许多患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是否能够作到公平、公正存有怀疑,这也是为什么相当一部分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存有抵触情绪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应当严守中立地位,可以邀请代表患者利益的组织的代表、律师参加调解。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在我省着力推行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以下统称民调组织),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民调组织一般设置于居民聚居区,处理矛盾相对便利,而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有着丰富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容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这些优势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纠纷妥善解决。

3、邀请一些医学专家参与审判和诉讼调解。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因此,应当聘请一些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理的合议庭中,参与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使庭审法官能够学习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及时解答他们在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且能够更好地分清医患双方的责任,有利于调解和当事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