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本院新闻

市中院公开审理一起十六年前的故意杀人案

日期:2009-11-13    作者:芜湖中院 刑一庭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1112,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十六年前的故意杀人案。

根据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1年下半年,被害人唐于华与家人行船至原芜湖市繁昌县小洲乡八凸村(现三山区联群村)附近的长江边时,因船只受损,唐于华等人生活无着。被告人潘有贵、董桂芳等村民见状遂生怜悯之心,为其提供衣被、食物和住所。唐于华在八凸村居住期间吹嘘自己是上海人,很有能耐,还以能够帮助潘有贵等人在上海找到工作并解决户口为诱饵,骗得潘有贵现金2万元,并将其侄女潘金芳(另行处理)拐骗至异乡共同生活。

1993年夏,潘金芳从唐于华身边逃出,返回八凸村家中。唐于华几天后赶到八凸村打探潘金芳的消息时,被潘金龙发现带回家中,后闻讯赶来的八凸村村民出于义愤和被告人潘有贵、董桂芳等人对唐于华实施了殴打。因恐唐于华日后报复,在八凸村部分村民的煽动下,潘有贵、董桂芳、潘金芳等人同意将受伤的唐于华沉江。随后,潘有贵等人将唐于华用一根绳子系在渔船边,另一根绳子系上石头,潘有贵、董桂芳、潘金芳等人坐上渔船,由董光海驾驶渔船行至长江中间,董桂芳、潘金芳等人将石头推下渔船,唐于华连同石头一起沉入江中,致唐于华死亡。

该案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庭审,未当庭宣判。(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