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明文禁止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隐性交往”。法官不得索取或收受律师的财物,接受律师的变相赞助;不得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不得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律师财物;不得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法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律师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行业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法官和律师涉嫌犯罪的,均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芜湖市的法官和律师,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同样适用。(记者朱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