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1日,上海某公司与我市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设计、制作我市某公司在2007安徽·芜湖房地产博览会上的展位,并提供表演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海某公司跑车迟到1天、车模中的2名模特由中国人换为外国人、人体彩绘也未按合同约定标有其公司字样,我市某公司要求减少支付表演活动相关费用。上海某公司认为跑车迟到1天属实,但中国模特换成外国模特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并未损害对方利益,反而增加了成本,同时,人体彩绘未标有对方公司字样,是因为该彩绘侵犯了模特的基本权利。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我市某公司减少支付上海某公司表演活动费用27000元。上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上海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酌定判决我市某公司减少支付相关费用。(记者 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