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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围墙勿“过界” 乡村邻里要和谐

日期:2020-12-0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快速增长,农民建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自建房遍地开花,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建房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因自建房修建围墙而引发的矛盾。
    2019年8月前后,张某未经唐某同意,擅自将自家的围墙修建在唐某住房围墙的墙基上,后唐某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张某将其围墙拆除,但张某不予理睬。2020年3月中旬,唐某与张某在芜湖市公安局沈巷派出所警民联调中心及鸠江区沈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张某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擅自修建的围墙拆除,但张某至今未拆除围墙,唐某遂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唐某与张某系邻居,因张某在双方自建房之间修建围墙而产生的矛盾,在芜湖市公安局沈巷派出所警民联调中心与鸠江区沈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唐某与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于2020年3月30日前拆除围墙,唐某与张某在该协议上签名并按手印,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唐某、张某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张某至今未拆除案涉围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农村自建房左右隔壁都相邻在一起,修建围墙不要超出规定的范围,不要超出规定面积,不要影响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依法行事才能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作者:鸠江区法院 宋伟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