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2311号
辛欣:
我院受理上诉人曾超诉被上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一、曾超、辛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1223.98元,利息12756.66元,罚息30555.22元,复利9304.46元,合计103840.32元,并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辽JE5539,车架号LVVDB11B5CD24638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曾超、辛欣共同负担。我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7元,由曾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